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原因
1、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3、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
4、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期间相加为两年时效期间。
5、对于执行中止的情况也是需要相关条件的限制的,一般在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或者诉讼案件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执行中止的适用,所以这时一般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后期在诉讼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