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有哪些

  一、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有哪些

  1、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有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由此可见,当父母作为监护人,有遗弃、虐待未成年人,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孩子的其它监护人、村委会及居委会、其它社会团体等具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是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