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相关界定是该如何处罚的
家庭暴力所涵盖的领域是比较广阔的,除开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身体暴力外,一般我们认为还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一般为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物理性伤害行为,其具体表现多为殴打、咬、推、打耳光等行为。
精神暴力则一般为一方对另一方在精神上无形伤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恐吓、辱骂、公开带第三者回家进行羞辱等。
性暴力主要是指在婚内,违背配偶(基本为女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造成配偶无法忍受的。甚至部分受害者长期有被待的情况发生,亦属于此种情况。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很多都是跟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的,依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家庭暴力亦属于侵权的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有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施暴人和受害人应当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一般为夫妻配偶关系),其发生的场所应当是在家庭住所内,实施的行为方式即可以包括前述积极的作为,也可以包括消极的。其发生的频率不应过低,否则就很难与日常的夫妻争吵、打闹相区别了。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