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不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不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公证并不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性质有哪些

  赠与合同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条件

  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但如果公证过的合同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仍然可以对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进行撤销。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没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