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虽然是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因其有悖民法之公平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无效,但委托理财合同不因保底条款的无效而随之全部无效。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委托理财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蓝天集团上诉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虽然无效了,但委托理财合同仍可履行,不过是收益不确定而已。故此,保底条款无效属于合同部分无效,不能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另外,确认合同无效应严格遵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综上,本案中,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志兰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