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当事人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该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2、《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仅限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答:《海商法》规定的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无论当事人以合同还是侵权何种诉因提出,时效期间均为一年。
3、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包括索取运费)权利的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3号文的规定,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比照《海商法》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该司法解释生效(1997年8月7日)之前,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包括索取运费)的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5、沿海航次租船合同的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答:《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适用于沿海航次租船合同。
6、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设立,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之间有效约定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法律,该国际公约或者该外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从其规定。
7、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义务人仅同意协商赔偿事宜但未就具体赔偿达成协议的,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答:义务人同意与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就具体赔偿额达成协议,不能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8、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同意承担根据法律应负责任和义务”的承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答: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同意承担根据法律应负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应予保护。
9、托运人向商检局申请验残是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答:托运人以向商检局申请验残检验作为时效中止的理由不符合《海商法》规定的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时效中止的理由。
10、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请求权后,其与责任人之间仍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其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也依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所确定。
11、因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因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请求权,适用《海商法》第261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是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其所受伤害是由船舶碰撞侵害引起的,时效期间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