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事调查证据有哪些?

  一,什么是海事调查证据?

  海事调查证据,一般称为海损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海损事故实际情况的一切事实。对于海事调查,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了明确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事调查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造成的损失等,并由此确定事故的性质以及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二,海事调查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没有对海事诉讼证据种类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而言,海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就是民诉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的分类是:(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海事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被调查人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由此可以看出,海事调查证据的获取基本上是海事部门依法主动进行调查的,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对海事调查证据的分类除了规定了民诉法中的七类证据外还增加了“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