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贷款诈骗这种行为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理,通常状况之下贷款诈骗的客观表现行为方式,就是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诈骗,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的金融贷款方面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