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办公场地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办公场地合同要注意什么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总公司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5、大学生创业可以用住宅房进行注册公司,但要到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

  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