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该如何赔偿
一、担保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该如何赔偿
担保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担保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担保合同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
小编提醒您,担保期限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可以有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
1、在担保人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当债务人不承担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