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名词解释是

  一、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名词解释是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名词解释是: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这一原则的执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是: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诉讼停止执行吗

  小编提醒您,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诉讼停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法院可以主动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三、停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区别

  小编提醒您,区别在于是否真正执行。

  中止执行,仅仅是停止执行该判决,并没有取消判决的内容,到中止执行条件可以成立时,可以恢复执行;终止则是不再执行该判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