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公司法办事处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办事处的设立

  1、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2、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二、公司办事处的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三、公司办事处的设立的法律程序

  1、申请报告;

  2、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办事处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办事处没有独立的经营资质,它所有的业务范围都只能在总公司限定的经营范围之内。申请成立办事处有固定的法律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了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办事处场地的相关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