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处立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证处立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公证处立遗嘱需要的材料为: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

  3、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小编提醒您,遗嘱公证程序如下:

  1、遗嘱人到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

  2、遗嘱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原件等材料;

  3、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遗嘱公证后还能修改吗

  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遗嘱人可以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已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