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设立时间是什么

  一、留置权设立时间是什么

  留置权设立的时间应该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二、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吗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