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什么二审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一、为什么二审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一)从恶意诉讼的性质来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所诉被告错误时,秉着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法官释明被告系错误主体后,原告仍坚持起诉被告不变更的,则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因恶意诉讼中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应停止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

  (二)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区分来看。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则原告没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三)从现行案件受理的审查制度来看。法院立案时对于案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这样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真正适格的问题在法院受理阶段往往无法调查清楚。也就是说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必须在审理过程才能得以查明、解决就成了必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是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裁定。不能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只解决实体上的问题;更不能认为经过审理的案件就只能适用判决,而不能适用裁定。

  (四)从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的整体性来看。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的一般表述为:被诉主体+责任。前部分“被诉主体”是主体资格问题属于程序意义。被诉主体不适格的,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后部分“责任”是实体责任问题属于实体意义。被诉主体适格但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告没有胜诉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有被诉主体适格,同时被诉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怎么写

  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书异议人:XX,女,××岁,×族,××省××市人,已退休,现住××市××区××路××号。异议事项:被告XX主体不适格事实与理由:被告XX,并不是XX案的诉讼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致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例存在。同为程序上的主体错误,结论却有云壤之别。在仅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若原、被告主体同时错误,仅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说明原告有诉权,只是诉权的指向对象错误,或是诉讼请求的提法不当,这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不享有诉权的情形在质上具有绝对性的差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往往是在原告主体适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案件的实体审查之后才能得知,而原告主体不适格则从根本上阻止了诉讼程序的启动。同理,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应当受理的前提下,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而只要原告起诉时,被告明确,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形下,也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实例存在,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