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什么?

  一、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什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

  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缺人的标准依据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