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承担公司欠债责任是否存在特定条件

  一、股东承担公司欠债责任是否存在特定条件

  股东承担公司欠债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民法典中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能否追偿

  民法典规定,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后,相当于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股东可以向公司追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小编提醒您,无论新股东或原股东,其个人都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