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填写行政诉讼的证据清单
一、如何正确填写行政诉讼的证据清单
行政诉讼的证据清单的填写方法是: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组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以下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三、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缴纳合理的诉讼费用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需要收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只限于案件的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