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押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一、抵押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在于:

  1、标的不同: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抵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性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2、权利设立不同:以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小编提醒您,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

  2、拍卖方式。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3、变卖方式。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三、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哪个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