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二、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行为多久后才可以行政复议
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小编提醒您,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的方式来申请复议。但是超过六十日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复议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