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导致要约失效
一、哪些情形可以导致要约失效
以下情形可以导致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如下:
1、两者处于合同订立的两个过程;
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一致则视为未作出承诺,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