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什么
一、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什么
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质押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小编提醒你,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二、质权的法定分类
质权的法定分类是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权: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权利质权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区别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他们指的是不同的两种人,也可以说是相对应的身份,出质人是将财物提供出去的人,给自己的债务做担保,质权人是接受占有财物的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等方式获得自己的钱财,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