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下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区分标准
一、法律角度下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区分标准
法律角度下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区分标准是被合并方是子公司,可以根据财务报表上的内容进行区分,被合并方被合并之后原本的注册和性质都被和合并方同化,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规定流程时间节点
公司合并规定流程时间节点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公司合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订立合并合同;
2、作出合并决议;
3、编制表册;
4、通知债权人;
5、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三、公司合并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1、吸收合并。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2、新设合并。可以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新设公司发行新股的,消失各公司的股份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