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一、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
2、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3、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遗失物的法律特征?
遗失物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