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承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债务承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如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灭,债务承担自然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如以特定债务人的技能和特别的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移合意。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转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债务承担合同,该合同是一种不要式行为,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4、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表明债权人当然同意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三、债务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