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怎么进行
一、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怎么进行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小编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可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可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
1、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4、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