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察院搜查是什么阶段的

  一、检察院搜查是什么阶段的

  检察院搜查是侦查阶段的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阶段。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刑事案件中搜查有下列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