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

  一、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

  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是: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二、留置权需要登记吗

  留置权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当产生留置的事由成立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时,留置权即告生效,不需要其他形式的公示。留置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留置权有担保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效力,其二是当债务人逾期未清偿时,保证留置权人得以将留置物折价处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拍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伟权事先就与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句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署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且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署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