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小编提醒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