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立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设立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立原则有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的单位如下: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不包括哪些事项
行政许可不包括的事项如下:
1、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2、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小编提醒您,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