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处理涉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一、如何处理涉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涉外离婚中抚养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无法抚养纠纷协商一致的,可以据此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二、怎么写涉外离婚申请书

  小编提醒您,涉外离婚申请书,我们应称之为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书中需要包括的内容:

  1、原告的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2、被告的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涉外起诉离婚流程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