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谁
一、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谁
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如何召开
小编提醒您,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者董事长不能履职的,依次由副董事长、被推举的董事召集;
2、提前通知各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事项;
3、正式进行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撤销吗
公司无权撤销股东会决议。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做出了一个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后法院宣告该决议被撤销。此时可以撤销已经登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