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及限制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及限制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及限制: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二、行政诉讼中可以委托几位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行政诉讼条件立案标准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条件立案标准为:
1、原告需要是人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存在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