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担保用于偿还外部债务
一、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担保用于偿还外部债务
可作为抵押担保用于偿还外部债务的财产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可抵押担保对外债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三、抵押担保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断
小编提醒您,抵押担保期间,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时,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