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哪些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诉讼。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携带婚姻无效的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现存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核材料后,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属实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事人依据上述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三、婚姻无效宣判多久

  小编提醒您,婚姻无效宣判期限要依据审理的程序而定,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要在六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