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只要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法定抵销。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销。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3、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无因管理能不能要求报酬

  无因管理能要求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