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
一、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
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二、代位权的构成有哪些要素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代位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行为人自权利遭受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