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通常法定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6个月1个月6个月4个月10天=17个月

  办案期限合计:37天(刑拘)7个月(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6.5个月(195天,审查起诉)13个月(390天,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120天,二审)=32个月(992天,含延长期限)。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一般针对不同的强制措施,法律中规定的羁押期限是不同的。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可以委托律师来申请办理全波候审,但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取保条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