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探视权要什么证据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起诉探视权要离婚协议,亲生父母的证据等。探视权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有被探望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望子女也是法定的义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起诉离婚必须要证据。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结婚证,证明需要抚养孩子的身份情况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基本的证据。涉及财产分割的,应提供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存款单、股权证等。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应当提供有利于子女抚养条件的证明或者对对方不利于子女抚养的证明。另外,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