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怎么认定诉讼费承担主体
一、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怎么认定诉讼费承担主体?
拆迁安置房纠纷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拆迁安置房纠纷起诉后如何认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安置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四、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起诉后延期开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综上,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的诉讼费承担主体之败诉方,不过,法院立案以后,原告就需要先按照法院的通知交诉讼费,至于原告是否会上诉,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这里要注意,对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有争议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主体之间因为安置房分割产生纠纷的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