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怎么处理?

  一、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怎么处理?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是可以起诉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征地补偿协议撤销后可以起诉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实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2、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协议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4、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相应的签约资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不是房屋权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

  5、拆迁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6、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在处理行政方面的一些事项,可能并不是特别的精通,因为涉及到征收等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是被拆迁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或者是征收的补偿决定被撤销的,那么都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