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一、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在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1、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时,抵押权人将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它们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没有优劣之分。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
3、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4、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5、这种考虑不应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例如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二、质押权的定义与实施
1、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2、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3、这种财产被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被称为出质人,而享有质权的人则被称为质权人。
4、质押担保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6、质押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抵押权的性质及登记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
2、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3、这种财产被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被称为抵押人,而债权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
4、抵押权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的抵押权,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1、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取得。
3、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例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4、在经济活动中,质押和抵押都是非常常见的担保方式。
5、必须明确区分这两者,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在建立质押权或抵押权登记时,双方应根据实际事项来签订合同,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