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
一、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清偿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如果抵押权的设定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抵押权将无法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履行期限的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3、债权人必须未受清偿,即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获得应得的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的原因必须是由于债务人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