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即: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将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2、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一位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推选,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
5、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如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类人不得担任遗产管理人:
1、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他们由于自身债务问题,可能无法公正、有效地管理遗产;
2、存在不良历史记录的人,如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
3、与拟处理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但继承人除外。
二、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48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在处理遗产时,必须小心谨慎,若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这种过失必须违反了其法定职责,造成了实际损害。
这体现了对遗产管理人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三、管理人与保管人差异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仅需要遗产保管,也需要遗产管理,因此有遗产保管人和遗产管理人之分。
1、人数不同。
(1)遗产保管人可能有多个,因为各个继承人都可能持有遗产。
(2)但一宗遗产继承案通常只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
2、两者的对象不同。
(1)遗产保管人只负责保管存在于自己处的遗产,对于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处的遗产,其无权也无责任保管。
(2)遗产管理人则需要对所有遗产进行管理,无论遗产位于何处。
3、两者的责任也不同。
(1)遗产保管人的职责通常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目的是确保遗产不被损毁或灭失。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则更为综合和积极,不仅要确保遗产安全,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使遗产得到适当的改善和增益,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事务。
4、在报酬方面不同。
(1)遗产保管人通常都是继承人,他们保管遗产通常是无偿的。
(2)遗产管理人则可以依法或依约获取报酬。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在人数、对象、责任和报酬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遗产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