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向哪里提交
一、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向哪里提交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具体来说,如果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的三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并不构成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这并不构成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执行人员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如果执行异议没有理由或不符合条件,执行人员将通知驳回,并继续执行。驳回的形式根据提出异议的形式而定,口头提出的以口头形式驳回,书面提出的则发出书面通知驳回。
2、中止执行:如果执行异议确有理由且符合条件,执行人员将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审理后,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将重新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