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2、形式要件则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这些收养关系虽然欠缺形式要件,但却满足了实质要件。

  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这不仅与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不符,还可能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二、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法院会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收养关系必须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就已经存在的;

  2、收养人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3、收养行为必须得到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周围群众的认可。

  总之,在处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社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