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一、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在于:

  1、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2、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合伙人协议的内容

  小编提醒您,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人协议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