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一、遗嘱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伪造的遗嘱的有效吗
伪造的遗嘱没有效,因为根据《民法典》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的遗嘱无效,还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遗嘱必须是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定立的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自书遗嘱的保管问题
自书遗嘱的保管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
遗嘱的保管涉及到遗嘱的真实性和执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遗嘱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遗嘱人应当在立遗嘱后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避免遗失或损坏。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将遗嘱交给某一继承人或可信的第三方保管。然而,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如果遗嘱的保管人不是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或继承人,可能会导致遗嘱的真实性和执行效力受到质疑。
2、此外,如果遗嘱的保管人未能妥善保管遗嘱,导致遗嘱遗失或损坏,也会对遗嘱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保管自书遗嘱时,遗嘱人应当选择可靠的保管人,并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遗嘱的安全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