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一、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破产债权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的,也需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三十日到三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三、连带债务人破产
1、如果破产企业涉及连带债务,即债务人之一或数人需要与其他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当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全部债务人或向各个债务人分别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2、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他连带债务人仍有机会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