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西高速路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广西高速路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修建高速路征用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怎么计算?

  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1)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2、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可以发布征地公告吗?

  1、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不可以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2)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

  (4)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5)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6)禁止事项;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